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四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修改)第六条的规定,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修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员和设备要求、申请手续、批准期限以及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 演员和设备: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 申请手续: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批准期限: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注册登记: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