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二)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四)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