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解除收养,是指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其终止收养亦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在收养时有配偶者,依照收养法须夫妻共同收养;但终止收养时,如有配偶者,是否须共同终止收养?收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为了保持与夫妻共同收养原则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应当主张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应由夫妻共同终止收养关系,不可以单方终止收养。
如果养子女并非是由夫妻共同收养的,即仅夫妻一方为收养人的,例如独身者收养子女后才结婚,夫妻共同收养后一方死亡而生存配偶再婚或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终止收养时,养父(母)可以单方终止收养关系。但独身者收养子女后的配偶或夫妻共同收养后一方死亡而生存配偶再婚的配偶也将该养子女予以收养的,解除收养仍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终止收养关系。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19981104]
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