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支付了首付款,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根据产权登记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权属认定和处理原则:
第一种,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先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方出资人一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产部分,出资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种,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适当考虑出资情况;
第三种,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同样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方对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产部分,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对方,需要对出资方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产权的归属和分割原则受到购房时间、出资情况、贷款情况、权属登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个案中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和具体案情依法予以处理。
第一种,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先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方出资人一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产部分,出资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种,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适当考虑出资情况;
第三种,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同样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方对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产部分,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对方,需要对出资方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产权的归属和分割原则受到购房时间、出资情况、贷款情况、权属登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个案中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和具体案情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