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适用时,应注意对“普通使用”的理解。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