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在一家公司工作满一年,合同到期后单位决定与小夏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给予小夏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发生了分歧。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小夏一年来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每月奖金是1000元,6、7、8月份每个月有100元的高温补贴费。公司认为小夏的平均工资是3000元,而小夏认为计算方式应该是[(3000+1000)*12+100*3]/12,即每个月4025元。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争执不下,小夏想了解一下究竟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该按照什么计算。
律师告诉小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本案中,小夏的补偿金应当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和奖金1000元,而高温补贴费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因此,小夏的补偿金给付标准为应当为4000元每年。
(北京法律援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