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注意点:
1、本条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两个: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静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个人年均收入。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斟酌因素,即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