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一般要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然,一个具体的买卖合同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条款,也并不影响其效力,只要缺少的条款不属于必备条款即可。我们认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作出了约定,自应从其约定。在对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如果合同文本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的,应以中文为准;如果以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数量且二者不一致时,应以文字为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