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只出售一套房屋,就这一套房屋却和不同的买房人分别签订了数份买卖合同,也就是一房多卖。在合同都有效的前提下,如何确定买受人应该是谁呢?到底向谁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对此确定了三个原则:
第一,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就交付给谁。
第二,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谁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了,房屋就归谁。
第三,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各个买房人也都没有实际合法占有房屋,这个时候,会综合考虑各个买房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来进行确定。
如果有人“不幸”成为众多买房人当中的一员,不防按照以上原则略微评估一下自己的法律权利内容是什么,即便最后拿不到房,也依然可以追究卖房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卖房人来说,往轻了说,它是一个民商事法律纠纷,往重了说很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