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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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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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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 虽然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但抚养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即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双方共同抚养改为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 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责任。离婚后子女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 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根据《婚姻法》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如何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相关规定, 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里所指的“ 哺乳期内的子女”, 是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他们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亲生活: ①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有特殊的工作性质等。此外, 父母双方协议2 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可予准许。

          2) 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2 周岁以上至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果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可予准许。协议不成时, 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无论是判决还是协议, 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因素。如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 子女随其生活, 对子女成长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后者通常是指对方道德败坏, 有赌博、嫖娼等恶习, 或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
          ⑤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 对于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审判员应听取其表达的随父或随母意愿, 并充分尊重他们本人的意愿。世界各国法律均作出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监护和抚养的规定。确定离婚后子女监护人时, 有的国家将子女判给无过错一方抚养, 有的将子女判给胜诉的一方, 等等。总之,各国法律考虑的角度不同, 但目的都在于使子女得到较好的监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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