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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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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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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而他们相互间不发生扶养关系。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导致父母不能或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时,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就产生了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明确了兄、姐对于弟、妹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扶养义务。
      在处理兄、姐对弟、妹扶养义务的问题时,应把握以下三点: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兄、姐对弟、妹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下产生扶养义务:
      (1)兄、姐有负担能力;(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适用此条款,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2、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均有负担能力的,应由谁承担对他的抚养义务的问题,婚姻法未做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只要具备产生扶养(抚养)义务的条件,即应承担扶养(抚养)义务,并无先后顺序之别,因而他们应被视为同一顺序的扶养(抚养)义务人,共同承担扶养(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监护人的顺序之规定,不能解释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姐承担扶养(抚养)义务顺序的依据。因为监护与扶养(抚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监护人的确定以亲属身份和监护能力为要件,不以是否承担扶养(抚养)义务为必要。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养兄、姐,继兄、姐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抚养弟、妹的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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