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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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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8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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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工单位针对劳动者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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