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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重审未换合议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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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5月22日
  • 来源:信望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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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英案重审未换合议庭合法

    吴英被认定诈骗金额达3.8亿余元
     

        关于吴英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时,没有开庭审理,也未更换合议庭,这是否合法呢?

        根据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合法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的回答,他援引了该司法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也就是说,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情形如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吴英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不属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情形,被告人、辩护人可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原合议庭审理后直接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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