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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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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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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如果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则没有经济补偿的必要。
        (2)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通俗地说,如果是做“家庭主妇”,成天洗衣、做饭、带小孩,有可能请求经济补偿;如果是做“全职太太”,成天美容、健身、打麻将,不得请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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