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是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财产一部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并于自己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 设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 被指定接受赠与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嘱中指定赠予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我国《继承法》在规定遗嘱继承的同时规定了遗赠, 第16条第3 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 遗赠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转移的一种方式, 也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方式。
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且遗赠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的,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受遗赠人与遗嘱人之间则不存在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的亲属关系,并且受遗赠人并不仅限于自然人。
在遗赠生效后, 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也是受遗赠人的自由, 不影响遗赠的效力。当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时, 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 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 条第2 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间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遗赠是遗赠人给与受遗赠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并不支付任何代价。所以遗赠人不能单纯将财产义务给予受遗赠人。虽然遗赠人可以对受遗赠人附加某种负担, 但所附加的负担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不能要求执行遗赠。
受遗赠的公民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受遗赠的单位于遗赠人死亡前撤销的, 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死亡的, 不能发生遗赠。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亲自享有, 而不得转让。受遗赠人应为接受遗赠时生存之人, 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作为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