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关系和遗赠关系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 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遗赠关系中的受遗赠人不能同时也是继承人, 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以及集体组织或国家。
其次, 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作为继承关系客体的遗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而作为遗赠关系客体的只是遗赠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
再次,两者的接受表示方式不同。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不表示放弃即视为接受继承, 而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表示接受, 即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应当看到, 遗赠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赠与, 将其规定在我国继承法中, 只是由于它因遗嘱的成立和遗赠人死亡而发生, 并不意味着它与继承法律关系的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