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对被收养人的范围,即对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做了明确的限制。对被收养人的范围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养子女越小,养父母就越容易与养子女培养感情,越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等情况下,被收养人可以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即指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即被其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他们作为被收养人必须是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谓有“特殊困难”,是指生父母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或者因经济方面的原因,遭遇到特殊的困难,丧失了抚养子女的能力,致使其未成年子女陷于得不到其生父母抚养的境地。
这三种情形是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范围的明确限定,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未成年人,即使不满14周岁,也不得被收养,而应当由其生父母抚养。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19981104]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