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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能否主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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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年06月03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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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中国传统偏向无讼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最终的目的就是诉讼不再发生。无讼,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或者社会发生犯罪时不主张用诉讼、法律来调节矛盾、解决纠纷,法律不被重用或者虽有法律但被搁置不用,强调人们互相礼让以解决纷争,达到矛盾与纠纷的最终平息。和解精神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也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民众的法律意识。
     
    而面对复杂多变、充满冲突的世界,西方国家往往依赖诉讼解决纠纷,重法律、重证据、重程序,诉讼作为解决纷争的主要方式被广泛运用,人们对待诉讼的态度也是平和的、认可的。在中国,至今有人一听到诉讼,就会觉得很气愤,对方怎么可以起诉,也不先和我谈谈再说呢?!
     
    在城市,越来越多的人会接收诉讼这一解决纠纷的正常方式,但是中国的基督徒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一方面因为自己的信仰,对于法律诉讼常常很踌躇、很疑惑,不知如何是好。
     
     
     
     
     
    02   教会内部审断吗?
     
     
     
     
     
    《哥林多前书》5:11-13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圣经赋予了教会一个权力:在教会内部的基督徒团体中,如果有人继续犯罪而没有悔意,教会经过审断后有权力将他们驱赶出去,以作为惩戒。这是一个驱逐不悔改扰乱教会之人的权力。当时,在处理教会内部荒淫弟兄问题上,哥林多教会拒绝做出裁决并驱逐的暧昧态度,使会众之间产生了纷争。哥林多信徒之间在不少事上互相告状:
     
    哥林多前书6:1-6“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在保罗时代,根据罗马帝国的规定教会有权解决内部民事纠纷,如果是刑事纠纷,则必须交由罗马帝国的法院处理。但在现今的中国,法律没有赋予教会有权解决内部民事法律纠纷并出具国家认可的裁判书,这些法律事务仍需要归国家有权机关进行管理。
     
    所以,既然当时教会内部有权解决民事纠纷,哥林多信徒却另找他人,保罗说: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保罗在此的重点是哥林多信徒的言行已经大大羞辱了神的名,在诉讼开始之前,他们重要的见证已经失去,而且必然会对哥林多的福音事工带来坏影响,这样的法律诉讼,也不能荣耀神。
     
    哥林多信徒的告状不是为着纠正错误或为正义,而是为了个人的满足、不惜牺牲其他信徒,保罗说: 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况且所欺压、所亏负的就是弟兄。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参哥林多前书6:7-10) 保罗不喜悦哥林多信徒对弟兄间的欺压和亏负,更厌恶他们的罪。
     
    在当前的中国,对于与教会信徒生活息息有关的,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比如家产分配、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甚至被起诉,被公检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事务教会现今是无权参与其中审判的,也没有时间去做,这也不是教会的工作。
     
    路加福音12:13-14  众人中有一个人对耶稣说:“夫子,请你吩咐我的兄长和我分开家业。”耶稣说:“你这个人,谁立我作你们断事的官,给你们分家业呢?”
     
    耶稣在地上时常做的是传道、医病、赶鬼等福音事工工作,他不是专门断事、给人分家业的的官,他也希望人除去一切的贪心。教会主要做教会应当负责的事工,法律的事情交由国家的法律主管部门去解决。
     
     
     
     
     
    03  法律对诉权的保障
     
     
     
     
     
    国家法律赋予公民“诉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救济、并按公正程序进行审判裁决的权利。这种司法保护请求权即是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宪法规定的有关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被称为公民的“核心权利”。
     
    法院过去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当时在立案法官那里,案子很可能就被退回了,无法进入实质地审理之中。现今,法院开始采取立案登记制,对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基督徒作为国家的一名公民,享有诉权、有权提起诉讼。行使这一项权利,基督徒自身是有主权来决定的。
     
    民事诉讼中有一个“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没有一方的状告,便不会有法院的审理,并且审理也是根据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理。
     
    同时,如果因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有诉讼时效的约束。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还有些特殊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三年、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权利人主张权利了,权利人诉讼了,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了。比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诉讼也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过了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对于自己的事务自己需要负起责任,否则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所以,“基督徒能否主动提起诉讼?”也许更换为这个问题更适合:“我这个案子是否适合提起诉讼?”通过判断具体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专业的法律分析,考量它的诉讼成本以及有可能产生的结果,来决定最终是否诉讼。这是比较理性、平和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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