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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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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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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先确定一个期间作为试用期,一方在该期间内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期间届满后,使用人可决定买或者不买。试用期一般由双方约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试用期可长可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还不能确定期间的,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有选择权,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但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则视为其愿意购买。试用期间如果标的物有损耗,应当由谁负责?一般来说,试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为招揽顾客而为的,因此,应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损耗一般由出卖人负责。但是这并不否定买受人的妥善使用义务。如果因买受人的过失造成毁损,则买受人应当作出补偿。至于试用期间的风险,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处理。依商业惯例,一般由出卖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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