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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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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标的物的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后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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