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本单位准备申请专利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提供给兼职单位。此外,本单位已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兼职人员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兼职单位。
参考法条:《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四、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