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不少人都知道女员工在哺乳期不可以以哺乳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变相降低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比如将哺乳期女员工调换工作岗位,只发基本工资。这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在实践中,对结婚、生育阶段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为降低工资和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予以了明确的禁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另外,有的单位对结婚、生育阶段的女职工行使劳动权利设置了其他种种障碍,如停止发放工资,延期调整女职工的工资和职务,减少或降低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等,对这些严重侵害结婚、生育阶段妇女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权利的行为,依照本法的精神,应该予以制止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