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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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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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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定继承时,如数人共同继承,就产生了在同一顺序数名法定继承人之间确定各自继承份额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文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以下两条原则确定:

      (一)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均等,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二 )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遗产分配份额协议的,即使分配份额不均等,也允许按协议处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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