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是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具备法定条件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又称酌给请求权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有的是被继承人的远亲属, 有的则与被继承人完全没有血缘关系。法律赋予他们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目的在于用继承制度贯彻养老育幼、互爱互助的原则。根据《继承法》第14 条的规定, 下列人属于酌给请求权人:
第一, 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第二,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以上两类人都不是继承人, 不享有继承权, 仅是“可以酌分遗产人”。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 主要是指那些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老弱病残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物质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继承人之外的公民。他们虽然与被继承人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但法律赋予其取得遗产的权利, 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又能鼓励人们互爱互助和尊老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