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亲属之间都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父母子女关系外,只有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才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与养父母的父母(即养祖父母)和养父母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即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养祖孙、养兄弟姐妹之间亦同。
值得注意的是,仅夫妻一方为收养人时,例如独身者收养子女后才结婚,夫妻共同收养后一方死亡而配偶再婚时,养父母之配偶即为养子女的继父(母)。继父(母)的子女是养子女的继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之间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可以推定他们相互之间负有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如果养子女与继父(母)的子女之间没有抚养关系则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养父母与继父(母)所生的子女,仍是养子女的继兄弟姐妹,而不能成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亦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98)[19981104]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