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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合同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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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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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此处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它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是使合同效力在所设事实发生时才产生的期限;终止期限是使合同效力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就终止的期限。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作为期限的事实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而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并不确定。根据事实到来的日期是否确定,可以将期限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此处所谓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也不同,前者特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而后者是对当事人基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所负义务的履行所施加是限制。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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