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这里所说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物权、债权等。其二,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给付约定的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义务的对价。基于此,遗赠扶养协议由于是双务有偿合同,故不属于赠与合同。其三,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意赠与,但是另一方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接受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其四,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为纯获利益的合同,合同的订立者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我们认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不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与一般的诺成合同不同的是,考虑到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