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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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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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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虽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也以遗嘱设立的当时情况为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不能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遗赠人死亡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合法定形式的,遗赠无效。遗赠人的遗嘱是否合法定形式,以遗嘱设立当时的法律要求为准。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受遗赠人。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以活着出生的为限。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遗赠溯及地自始无效。未成立的法人也不能为受遗赠人,但正在设立中的法人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关于丧失受遗赠权的事由,我国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如果遗赠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执行是不合法的,则遗赠为无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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