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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一般要件的无效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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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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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即指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当然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有效成立,否则收养行为无效,这些情况具体表现有:
      1、收养人或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依法不得为收养或送养行为,否则其行为无效。
      2、收养人、送养人或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例如收养人与送养人恶意串通,以收养的名义,实为招募童工的行为,与立法的宗旨相违背,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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