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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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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4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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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求。对于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反诉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反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来提起,且反诉中的被告只能是本诉中的原。如果案外人对原、被告同时主张权利,则其不能成为反诉,而是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部分或全部的否定并不是反诉,而是反驳,反诉的目的在于除了使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3、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此时涉及两个诉能否合并的问题。对于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程序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告知被告另行起诉,只有当本诉反诉适用同一程序时,才能合并审理。
      4、被告人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能否在二审中提出反诉,若提出反诉,作何种处理更为适。被告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反诉。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诉和反诉。若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告知被告另行起诉,而不是将本诉和反诉一并发回重审。
      5、被告并未对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而是到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被告的起诉并不构成反诉。考虑到两个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后诉法院可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后,将案件移交给本诉法院。若被告人不同意的,后诉法院只能裁定中止诉讼,等待本诉判决后再行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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