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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各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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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3月07日
  • 来源:信望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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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开庭10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

        2、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

        3、
    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

        4、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

        5、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刑诉第168条第1款)

        6、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刑诉第168条第1款)

        7、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刑诉第168条第2款)

        8、
    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刑诉第163条)

        9、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刑诉第166条)

        10、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刑诉第168条第3款)

        11、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刑诉第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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