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开庭10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
2、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
3、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
4、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
5、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刑诉第168条第1款)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刑诉第168条第1款)
7、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刑诉第168条第2款)
8、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刑诉第163条)
9、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刑诉第166条)
10、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刑诉第168条第3款)
1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刑诉第1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