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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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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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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关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行政机关因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中,虽然也有原告和被告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内的情况,但更多的是原告和被告不在同一法院的管辖区内,如果行政诉讼法规定这类行政案件一律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则对原告的诉讼是相当不利的。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这种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贯彻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08]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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