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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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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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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必须以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为标准,即以行为的不法为必要。依据我国现行立法,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不法行为,须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禁止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和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中确定了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在特别领域,《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是确定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因侵害身体自由权和侵害精神自由权有所不同。
      侵害身体自由权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公民传达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
      侵害精神自由权,大体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1)欺诈胁迫。欺诈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和手段预告风险而使人产生恐怖的行为。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公民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应为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2)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劝告、通知、介绍等所发生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2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事实。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当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不受拘束或限制的状态受到改变的时候,就使公民保持自己身体和精神的自由状态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例如,当他人通过他的行为的力量,使公民的身体遭受非法限制或控制而不能自由行动的时候,就改变了公民身体不受拘束、不受妨碍的状态,形成了侵害身体自由权的客观事实。又如,通过他人行为的力量,使公民的思维和观念受到强制,去想非由他自己的意志所决定去想的事情,也改变了他的思维不受干涉和强制的状态,亦属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的最终结果,是侵权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为直接因果关系,行为实施以后,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状态即发生改变。然而也不排除个别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构成侵权。因此,在考察侵害人身自由权因果关系的时候,也要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即需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构成。
      行为人故意限制、干涉、妨碍他人人身自由,构成侵权行为。
      侵害自由权行为人的故意,既可以是希望或放任他人自由状态改变的事实,也可以是希望或放任受害人利益损失的最终结果,当然,也可以是二者同时兼备。
      侵害人身自由权民事责任也可由过失构成。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会有希望或者放任侵权后果发生的意思状态,因其疏于注意,不履行或未能履行维护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义务,而造成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损害后果的,即为过失。
      当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是由不作为构成的时候,必须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意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比较容易判断。如果过失的不作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则必须严格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只有违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时候,才可以确认其具有过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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