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的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具体的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主要包括如下这些:
(1)侵害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多种多样。
①包办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公民意愿,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目前在农村最常见的是转亲、换亲。
②买卖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③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
④干涉男到女家落户。
⑤干涉父母再婚。
⑥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形式有逼婚、抢婚等。
⑦干涉不婚者再婚。但应注意,对独身者和大龄未婚青年的非议和歧视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是对人格尊严或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⑧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一般是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2)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①强制离婚。其行为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亲友,也包括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离婚,则采取暴力、要挟、胁迫等方法,逼迫对方。
②强制不准离婚。行为主体也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和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准离婚的一方或其家长,往往采取自杀、行凶、泄露隐私、败坏名誉等多种卑鄙的手段,甚至不惜采取暴力,以达其目的。这是对离婚自主决定权的严重侵害。
③欺骗离婚。
④其他人干涉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其离婚,或对离婚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亲友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恶劣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者,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