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民法救济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务上,可以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处理。首先,救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最基本责任形式,就是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行使权利的障碍,使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婚姻自主权。另外还可以责令侵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救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赔偿损失。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病苦的损害,后果严重的,应赔偿精神抚慰金。赔偿办法,按照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之。对当事人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原则是凡合理的财产损失均应全部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