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公民用以确定、表明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含三项:
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享有命名的权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每个自然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姓氏,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子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同时自然人也可自主决定自己的名字。未成年人的命名权通常由监护人行使,成年后,可自主变更自己的姓名。
2姓名使用权。公民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阻止权利人使用其姓名。公民可以自己在民事活动中使用其姓名,也可许可他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授权使用其姓名,同时还有要求他人正确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当公民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使用原来的姓名时,可以自主决定变更姓名,但应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一方变更了孩子的姓名,另一方以抚养方未经其同意变更孩子的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监护人(父母)行使,父或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此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肯定了这一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