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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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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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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名称权包含以下内容:
      1命名权。社会组织的名称是其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重要条件,也是相互区别的标志。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有自己的名称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其所起的字号同样是其名称。
      2使用权。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可以排除任何人的干涉与妨碍,自主加以使用,但在使用其名称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比如,名称不得有伤风化。
      3变更权,已登记注册的名称可以依法全部或部分变更,但应按相应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转让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但法人名称权依法可以转让,这是人格权的一个例外。
      侵犯法人名称权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干涉。包括干涉名称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2盗用。未经同意,也未经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名称权。
      3假冒。假冒他人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利益。
      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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