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应当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使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更完备。具体来说,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维护执行:1依据一般人格去确认《民法通则》所没有确认的新的具体人格权。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考察该侵权行为的特点,如果其侵害的人格利益具有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能够从一般人格利益中独立出来,而《民法通则》中又没有相应的具体人格权予以规范,就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确认这些人格利益为新的具体的人格权。例如贞操权、信用权、知情权、生活安宁权,这些都是已被公认但尚未在立法得到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确认这些具体人格权。2对于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就是对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所未包涵进去的一般人格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功能。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的,应当确认其为侵害一般人格的侵权行为,予以法律救济。用这种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是一般人格立法的重要内容,对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修补作用,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来说,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这种保护中,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将民事主体置于严密的民法保护之中。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规定,因此应类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人,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中。对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或人格尊严的行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制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应当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方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合理、适当地计算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侵害一般人格权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的,也应该依法予以赔偿。另外须注意的是,对于法人的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人尚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