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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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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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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配偶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受害一方配偶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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