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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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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5月2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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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相关条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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