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遗产继承 >> 代位继承 >> 浏览文章
代位继承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 【字体:
  •       所谓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又称为“ 间接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 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 称为代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应以在继承开始时实际生存为前提, 如果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已丧失。为了保障其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 法律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早在罗马法的市民法时期, 就有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雏形。
          但当时这一概念还未出现。罗马市民法规定,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儿子之子, 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 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到了罗马帝政时期, 代位继承制正式得到法律确认, 称“代袭继承”。以后, 日耳曼法也仿效了这种制度。近现代世界各国都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意义

          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1 .继承权转移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是由继承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它的产生是基于继承人确有继承权, 只是由于其死亡而不能亲自行使,因而其继承权开始延伸、转移, 由其子女取代其继承资格, 行使他生前未能亲自行使的权利, 取得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 .法律推定意志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为法律上的一种拟制, 推定被代位继承人的意志, 将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转移给代位人。把代位继承假设为被代位人没有死亡, 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卑亲属。
          3 .固有权利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本身固有的权利,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这种观点, 代位继承权并不是以被代位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为转移的。只要被代位人不能继承, 代位继承人就可代位继承, 即便是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时, 代位继承人仍享有代位继承权。意大利、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继承法都采用此学说来规定代位继承权问题。
          4 .代表权利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参加继承, 取得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按照这种观点, 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 其子女就无权代位继承。《法国民法典》第739 条明确规定:“ 代位继承为法律的拟制, 其效果为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和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 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我国继承法在确立代位继承的性质上, 采用了“代表权利说”。

     

  • 上一篇:代位继承
  • 上一篇: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