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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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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1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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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又称为“ 间接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 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 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如他的侄子、祖父母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5 条规定: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但是, 亲等近者, 排斥亲等远者。被继承人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那么, 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法》规定: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这里所说的“ 血亲”, 既包括自然血亲, 又包括拟制血亲两种。因此, 除被继承人的生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外,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26 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外国有些国家的继承立法规定: 能够作为代位继承人的, 不仅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且还包括被继承人的晚辈旁系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子女) 。如《法国民法典》第742 条规定“: 关于旁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直系卑亲属,不问其与伯父、叔父、舅父、伯母、姑母、姨母共同继承的情形, 或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时, 遗产转归其兄弟姐妹所遗下的亲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亲属的情形, 均准许代位继承。”范围最宽的是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瑞士等, 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祖父母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因此, 其取得的财产应是被代位人可继承而得的遗产。在特殊情况下, 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 条的规定: 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如果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则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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