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全部继承制度的核心。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具体来说, 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 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继承法中, 继承权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这两种不同涵义的继承权又有密切的联系。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前, 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 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属于权利能力范畴。只有当出现了继承开始的法律事实时, 才有可能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财产利益。因此, 它又被称为“继承期待权”。在实行遗嘱自由的国家里, 尤其是在没有设立特留份的国家里, 即使有合法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仍然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将全部遗产赠与他人。而且, 推定的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没有到继承开始时, 还不能完全确定, 他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还没有任何支配权。在法理上, 期待权又分为: 可能实现的期待权和可能消失的期待权。比如, 它可能因遗嘱的设立或变更, 或者因为前位继承人的出现而全部或部分消失。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又称“ 继承既得权”,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因此, 继承人只有参与继承法律关系才能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法律关系如同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一样, 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因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 继承人具有参与继承的权利, 继承人才能参与继承法律关系, 才能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 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第三, 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就不能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只有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 才能实际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实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