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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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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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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即继承既得权, 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继承权是特殊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以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利益为内容的, 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利随着公民的死亡而消失, 因而不能作为继承权客体转移给他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 所以说,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继承权与所有权联系之处: 继承权是以被继承人享有财产所有权为前提的。因此, 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 但是它既不同于物权, 也不同于债权。然而, 有的国家法律认为, 继承权是一种物权。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532 条规定:“称继承权者, 谓取得遗产全部或其一定比率的一部(例如一半或1/ 3) 之排他的权利, 其权利为一种物权, 对于任何侵害遗产之人, 皆有对抗效力。”荷兰民法也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 上述国家法律仅以继承权的对抗效力认定其为一种物权, 是不妥的。继承权对任何人皆有对抗效力, 这是继承权绝对性的表现, 这一点确与物权相似。但是, 物权是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 而继承权则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排他性权利, 并不是对遗产的直接支配权, 两者虽然有相似之处, 但也有明显区别, 不能将继承权置于物权之中。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义务人是特定的, 因而是一种相对权。而继承权并不具有这种相对性。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 虽然也是相对的请求权, 但它因侵害行为的出现而发生, 与债的请求权本身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也迥然不同。所以我们认为, 继承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具有独立属性的财产权。

          2 .继承权是绝对权, 具有排他性

          由于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权, 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之外的一切公民、集体和国家都负有不得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义务。因此, 它是一种绝对权。但是, 决不能说, 继承权即所有权, 只有当继承人行使了继承权时, 才能享有所有权。

          3 .继承权的标的具有总括性

          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而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若将财产义务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易导致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后, 拒绝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合法债务, 从而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财产义务属于遗产范畴, 符合继承法理和民法精神, 故继承权标的具有总括性。但债务之继承以不超遗产价值为限。

          4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什么范围的人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是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或遗嘱人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

          5 .继承权的实现, 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的

          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 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这些法律事实的出现, 可能性继承权才能转化为现实性继承权, 从而使继承权最终得以实现。

          6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自己的意志,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其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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