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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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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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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并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 对被继承人所欠的合法务和税款负清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继承人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当然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遗产价值总额之债务者, 不在此限。限定继承原则是对旧社会“父债子还”陋习的否定。现代各国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 准许继承人采取限定继承的方式, 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欠债务, 以避免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遗留债务时, 债务过大而蒙受损失。我国《继承法》第33 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此可见, 我国继承法确认了限定继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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