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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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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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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反映了我国现在的家庭关系和道德风尚的要求。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效取决于人们的劳动积极性, 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又是和建立公民的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密切相联的。这一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 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在我国现实生活中, 亲友们一般不忍心在死者“尸骨未寒”的情况下, 立即进行遗产分割, 而通常是由各继承人互相协商,达成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 待期限到来时按协议进行分割。协商不成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分配遗产的均等原则, 受到了“ 以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为基础分配遗产”精神的制衡。尽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 如果各继承人经过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做出不均等的决定。对于缺乏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一些。
          3 .如果继承人严重地违反社会公德, 则依法丧失继承权。为了防止并制裁严重违背家庭道德风尚的行为,《继承法》规定: 继承人如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或篡改或销毁被继承人遗嘱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 则丧失继承权。
          4 .明文鼓励社会成员之间发扬互助友爱的风格。对于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或者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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