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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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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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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明确地写在条文上, 但这一立法精神贯穿于继承法始终, 它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幼病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继承法坚持这一原则是由现有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的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遗产分配上, 体现了照顾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精神。我国继承法规定, 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3 .允许公民生前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 后者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用遗赠扶养协议保障鳏寡孤独老人安度晚年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4 .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上, 是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关系出发的。法律将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与被继承人互负扶养义务的近亲属之内;在法定继承顺序上, 对被继承人负有无条件赡养、扶养义务的人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附条件扶养义务的部分人被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 .明文鼓励养老育幼。姻亲本无继承权, 但是,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虽然不属于法定近亲属范围, 但可以取得适当的遗产。与此相对应, 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则丧失继承权, 说明法律对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是予以惩罚的。
          6 .规定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为了保护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应得利益, 以便其出生后的成长,《继承法》第28 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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