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中的两性关系准则在继承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是对妇女的继承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充分肯定。私有制社会男尊女卑的婚姻家庭制度, 必然要求继承权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合法化。例如, 罗马法规定: 父亲死后的财产主要由儿子继承; 已出嫁的女儿虽然享有继承权,但不能随意支配已继承的遗产。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一贯主张宗祧继承, 继承人一般只限于直系血亲中的男性。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男女平等地参加社会经济建设并享有婚姻家庭中的一切权利, 为实现继承权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章第9 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它说明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范围。这一原则是指男女公民均可作为继承权的主体, 禁止在继承关系中歧视、排斥妇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男女公民财产继承权相同。女子不论已婚未婚, 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此外, 女子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 还是从事家务劳动, 均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
2 .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时, 是以亲等来划分的, 而非依性别来划分。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 每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既有男性又有女性, 如丈夫与妻子, 儿子与女儿等。
3 .同一顺序的男女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相等。我国《继承法》第13 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份额的多寡只能因所尽义务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4 .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男女平等。在确定代位继承权时, 既适用于男性又适用于女性。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同等代位继承权。此外, 确定转继承权的情况亦同。
5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6 .寡妇有权带产改嫁。我国《继承法》第30 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