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苏某起诉与丈夫范某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范某曾不顾苏某身体虚弱,拿砖头砸伤原告,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范某又曾用棍棒将苏某的左臂和左背等多处软组织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苏某后两次被打后均已报警,但因范某否认,公安机关都没有处理。苏某提供的证据包括病历、照片、法医鉴定书、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以证明苏某分别两次被他人殴打致轻微伤,受侵害的事实及后果。范某同意离婚,承认发生过纠纷但否认家庭暴力,称苏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虚构事实,范某没有提供证据。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焦点问题: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对家庭暴力事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庭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原告对侵害事实及一定伤害后果负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又无反证的,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
本案承办法官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供的病历、照片、法医鉴定书、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原告苏某分别两次被他人殴打致轻微伤,受侵害的事实及后果。至此,原告已穷尽其举证能力,但被告只承认当时双方发生过纠纷,否认有过殴打原告的行为,也不知道原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按照常识,作为丈夫,原告的伤即使不是被告的行为所致,被告也应当知道原告受伤的原因,而本案被告不仅不能对原告受伤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也无法提出反证。
鉴于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在这种一对一的证言中,如果严格适用举证责任的普通规则,由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将导致裁判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一方能够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另一方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另一方否认但无反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