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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阴阳合同可让中介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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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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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阴阳合同可让中介停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未来房产中介再有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将可能受到停业处罚。

          提高从业门槛实行机构备案

          目前,二手房市场快速发展,行业准入门槛低是房地产经纪领域不争的事实。许多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教育,素质较低,流动性大。《办法》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并对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作出了规定。
          另外,目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资质要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件较宽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管的机构比例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将部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再签“阴阳合同”中介可能停业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房屋或是出租求租房屋,当事人最担心的就是经纪机构隐瞒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
          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针对交易资金安全问题,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提出可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手段和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被查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杭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影响并不大。“杭州对于房产中介行业的规范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杭州较早实行了网上签约、房产资金监管,二手楼市交易信息也比较透明。”专家、中原地产品牌推广总监荆海燕说。
          “杭州的品牌中介基本杜绝了赚差价的行为,但不能排除一些小公司或者业务员私下操作,房东和购房者要提高防范意识。专家、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负责人周包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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